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人事处

时间: 2022-11-14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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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把课堂教学质量。

(三)任现职以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35周岁以下),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条件

申报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五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大学英语、语文、数学、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其中专业课教师需讲授2门以上专业课,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大学英语、语文、数学、心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其中专业课教师需讲授1门以上专业课,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

(三)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4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二)获得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级上述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级鉴定,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专业(群)建设,或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六)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七)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

(八)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7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2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以及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排名前2名)。

3.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通过市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

5.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6.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7.参加过省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或政府咨询重大课题的研究。

8.主要参加过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专业(群)建设,或担任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9.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2.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专家。

3.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2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

4.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30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参加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的研究、设计、施工、技术检验推广工作,或参加1项以上较大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社会调查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措施,对某单位经济工作起到较大的指导作用,产生较好的影响。

2.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3.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4.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或评选的奖项。

5.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排名前3名)。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教学效果良好,有1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1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或优秀辅导员称号。

2.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4.主持并获得1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或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等教研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3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以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2篇(部)以上。

(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重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省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2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以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教师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以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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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把课堂教学质量。

(三)任现职以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35周岁以下),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等学生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条件

申报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五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

(二)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三)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

(三)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

(二)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4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二)获得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三)获得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级上述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或党建项目,或学生工作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五)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

(六)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

(七)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有关思政类比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7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2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以及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排名前2名)。

3.参加过或社科基金,或政府咨询重大课题的研究。

4.主要参加过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担任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或党建项目或学生工作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5.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其他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其他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

6.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

7.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2.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专家。

3.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2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

4.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30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3.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奖项,或指导的学生获得其他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奖项,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其他专业(专项)比赛(评选)奖项。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工作案例、论文、学生精品项目、校园文化建设等有关思政和学生工作奖项。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教学效果良好,有1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1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

2.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4.主持并获得1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或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等教研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理论版发表理论文章3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或在中央地方主要媒体(广州市以上)发表理论文章1篇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广州市以上)发表理论文章2篇(部)以上。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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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职辅导员。高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把课堂教学质量。

(三)任现职以来,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条件

申报人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五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副教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基本规律,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着良好的工作业绩。

(二)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有关课程。

(三)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

(四)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五)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信息化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一般规律,熟悉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需求,能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有关课程。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

(四)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五)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信息化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成效显著。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

(二)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有关课程。

(三)具备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具有指导学生团队创业或社团管理或专业(专项)比赛实践的经历。

(四)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信息化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成效显著。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三)能够熟练运用现代新媒体技术、信息化技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4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二)获得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三)获得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级上述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或党建项目,或学生工作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五)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青年五四奖章或优秀共青团干部或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奖和入围奖)。

(六)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

(七)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有关思政类比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27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2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以及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排名前2名)。

3.参加过或社科基金,或政府咨询重大课题的研究。

4.主要参加过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担任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或党建项目或学生工作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5.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其他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其他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

6.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青年五四奖章或优秀共青团干部,或获得省级以上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以上。

7.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2.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专家。

3.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2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或优秀辅导员称号。

4.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获得省级高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6.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300个课时的教学工作量,并同时具备下列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3.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挑战杯大学生竞赛奖项,或指导的学生获得其他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奖项,或本人获得省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奖项,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其他专业(专项)比赛(评选)奖项。

4.获得省级高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5.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工作案例、论文、学生精品项目、校园文化建设等有关思政和学生工作奖项。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教学效果良好,有1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1次以上校级优秀教师或优秀辅导员称号。

2.获得校级以上党团优秀个人(含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或校级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3.获得校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

4.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5.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6.主持并获得1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7.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8.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或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等教研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任现职以来,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七条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广州市以上)发表理论文章或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3篇(部)以上,其中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最高计1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或在中央地方主要媒体(广州市以上)发表理论文章1篇以上。其中,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最高计1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广州市以上)发表理论文章或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2篇(部)以上。其中,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最高计1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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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把课堂教学质量。

(三)任现职以来,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四条 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第五条 副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第七条 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八条 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系统指导过科研人员学习1年以上。

(三)主持过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或发表多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九条 副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指导过科研人员学习。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参加过科研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或开过音乐会或有作品入选音乐会。

第十一条 研究实习员

任现职以来,掌握基本的科研理念和科研方法,科研态度端正。协助做好相关科研工作。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教学效果好,有3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二)获得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排名前3);或主持并获得获省()级上述有关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完成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排名前3名,项目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主持的科研成果通过省()级鉴定,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的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专业(群)建设,或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八)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九)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

(十)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副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2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以及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上。

2.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排名前3)

3.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或作品入选由省级以上的专业部门组织的音乐会、展览会等;或主持过大型项目的设计或企业的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

5.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评选)三等奖以上。

6.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7.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8.主要参加过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专业(群)建设,或担任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9.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2.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专家。

3.教学效果良好;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2次以上校级优秀科研人员称号。

4.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助理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3.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或评选的奖项。

4.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排名前3名)。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教学效果良好;或在现岗位上工作突出,获得1次以上校级优秀科研人员称号。

2.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4.主持并获得1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或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等教研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 研究实习员

任现职以来,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六条 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3篇(部)以上。

(二)年均授课120-239计划学时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4篇(部)以上。

(三)年均授课119计划学时以下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5篇(部)以上。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2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320计划学时以上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二)年均授课120-319计划学时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2篇(部)以上。

(三)年均授课119计划学时以下者,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4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2篇(部)以上。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助理研究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以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十九条 研究实习员

任现职以来,能结合教学研究实际进行教学研究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研究报告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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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实验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考核合格。

(四)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或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并考核合格。

(六)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四条 正高级实验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五条 高级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实验师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职称后,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满4年。

第七条 助理实验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八条 正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辅助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三)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四)承担学校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并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和培养过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五)承担学校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写出有一定水平的实验报告。

(四)承担学校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助理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三)承担学校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

(三)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写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本人主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为学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学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六)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

(七)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2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以及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或主持并获得市级上述奖项三等奖。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3.独立承担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投入使用,效果良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效果良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或评选三等奖以上(排名前2名)。

5.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6.主要参加过省级以上教学团队,或专业(群)建设,或担任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课题等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验收。

7.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8.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9.主持并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或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的研究。

2.在教育、科技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如:获聘省级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特聘专家。

3.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有2次以上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

4.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主持的技术转化、社会服务、横向课题等方面成果显著(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

6.在科技研究成果的开发应用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1个基本业绩成果条件,或2个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本业绩成果条件

1.参加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2.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3.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称号。

4.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教育厅专业(专项)比赛或评选的奖项。

5.获得省教育厅现代学徒制试点1项以上(排名前3名)。

(二)辅助业绩成果条件

1.实验教学效果良好,或有1篇实验教学方面的论文发表。

2.获得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

3.获得校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4.主持并获得1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3名)。

5.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

6.作为主要参与人,参加过校级以上专业(群)建设,或高职教育质量工程等教研教改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 助理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经考核能够胜任本专业实验工作。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六条 正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期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3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七条 高级实验师

任现职期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2篇(部)以上。

第十九条 助理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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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积极为图书资料事业贡献力量。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以及不参加考核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1年内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终止其评审;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2.因违纪造成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在评审之前违纪未发现,事后发现被认定为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4.违反师德表现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1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参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章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第四条 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第五条 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担任馆员职务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担任馆员职务满5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第七条 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第八条 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分别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

2.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市()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3.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2.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第十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门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第十一条 助理馆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一般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岗位,解答读者一般咨询。

第四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二条 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2个条件: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副研究馆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参与省()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主要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参与完成学校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独立编写学校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十五条 助理馆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协助编写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二)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五章 论文、著作条件

第十六条 研究馆员

任现职期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3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七条 副研究馆员

任现职期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出版本专业著作3篇(部)以上,其中高水平论文、高水平著作(国家规划教材)1篇(部)以上。

任现职以来,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能力大赛奖,或主要参加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本人(排名第1名)获得省级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主要参加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教学成果特等奖,均可对应替代1篇(部)高水平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论文、著作(国家规划教材)总替代数不得超过2篇(部)。

第十八条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论文、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著作(教材)2篇(部)以上。

第十九条 助理馆员

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图书资料相关专业工作,撰写图书资料报告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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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破格的定义

破格是指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在满足《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教学系列评价标准条件(修订)》其他全部条款的情况下,允许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条 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

(一)破格申报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或受聘副教授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1个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

2.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

4.获得教育部教育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5.艺术类教师主持并获得国家艺术基金。

6.本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奖。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

获得硕士学位或受聘讲师职称,并同时具备下列1个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项。

4.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名)。

5.获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名)或一等奖(排名前2名)。

6.本人(排名前2名)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获得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二等奖以上。

7.艺术类教师获得国家艺术基金(排名前3名)。

第三条 专家特别推荐申报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称,教学业绩非常突出、效果特别好,得到广大学生的高度赞誉,且任现职以来连续四学年教学评价位于全校前10名的教师,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评议推荐,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第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标准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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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果的有效性:论文、教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署名第一作者单位原则上必须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

2.论文、著作(教材)的要求

1)论文是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其他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SCIEICPCI三大索引收录除外)

2)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3申报高级职称纳入有效论文、著作条件,撰写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且理科类5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申报中级职称,撰写的著作(教材)可以是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主编、副主编、编委、参编。

4)在相同刊物上,作者不得同期发表2篇以上论文。

5)论文、著作申报截止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为准,截止时间之前已发表的方为有效,清样、出版证明均不能按已发表计算。

6)通讯作者:在论文中必须明确注明为通讯作者方为有效。

3.教科研项目的界定

1)所有教科研项目以教育、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到校教科研经费,或学校教务处、科研处下达的文件(包括立项通知书、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结项书等)为准。

2)教科研项目的计算截止时点:申报截止时间以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为准,截止时间之前已获得的教科研项目方为有效。

3)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核心课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

4)教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主要参加:国家级为前8名,省级为前5名,市级为前4名,校级为前3名,排名包含主持人。

4.成果的有关说明

1)获奖或入选证书盖章如超过两个,以最高级别的盖章为准。

2)同一件作品被不同刊物刊载,或被不同系统收录或获奖,按最高档次核定,不重复计算。

3)教师指导学生获奖的,需具有指导教师获奖证书,或学生获奖证书上写明指导教师姓名,或举办单位公布的获奖文件中写明指导教师姓名且加盖公章。

4)教学质量评价以学校同期执行的相关办法为准。

5)所有成果不得重复统计计算。

5.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均含本数。如:硕士以上含硕士,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6.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7.资历年限:资历年限计算以当年职称评审通知为准。

8.青年教师:指35周岁以下的教师。

9.教学工作量以学校同期执行的相关办法为准。

10.论文水平的界定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为准。

11.省级高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包括红棉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资助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

12.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央电视台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中央级报刊、省级主要报刊、电视新闻媒体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品。申报正高级职称纳入有效论文、著作条件,作品要被不少于2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刊发、转载;申报副高级职称,不少于10家刊发、转载;申报中级职称,不少于3家刊发、转载。

13.任现职以来,学年教学质量评价位于所属学院后5%的教师,其申报年限相应顺延。


来源: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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